去年6月4日,省高院公布了安徽省鹽務管理局原副局長李玉良受賄案的審判詳情,李玉良因受賄30萬元被判刑。記者昨獲悉,因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時認為對李玉良量刑不應在法定刑以下對其判處刑罰,日前,省高院對該案作出改判,判處李玉良有期徒刑十年。
李玉良今年54歲,曾任安徽省鹽務管理局副局長、安徽銀華工貿有限公司總經理,分管食鹽包裝袋、包裝箱生產等業務。2003年7月,盧某成立合肥玉安工貿有限公司,生產食鹽包裝箱,時任省鹽務管理局局長的張某某(已判刑)、李玉良及銀華公司副總經理彭某均以他人名義投資入股。 2005年5月,李玉良等三人同時從玉安公司退股,盧某給每人補償費各1萬余元。數月后,盧某考慮到公司在生產經營上需要李玉良的支持和關照,送給李玉良30萬元。
2013年12月,合肥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李玉良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去年5月5日,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對李玉良量刑不當,不應在法定刑以下對其判處刑罰,于去年8月19日做出刑事裁定,發回省高院重審。
日前,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李玉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
(新媒體責編:news)
聲明:
1、凡本網注明“人民交通雜志”/人民交通網,所有自采新聞(含圖片),如需授權轉載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
2、部分內容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3、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電話:010-67683008
人民交通24小時值班手機:17801261553 商務合作:010-67683008轉602
Copyright 人民交通雜志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復制必究 百度統計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東路6號A座四層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號:京B2-20201704 本刊法律顧問:北京京師(蘭州)律師事務所 李大偉
京公網安備 11010602130064號 京ICP備18014261號-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京)字第165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