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管理效能、強化事中事后監管、適應內河水域環境保護工作新需要,交通運輸部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簡稱《油污實施辦法》),并于8月18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時間截止至2020年9月20日。
記者了解到,原《油污實施辦法》于2010年10月1日生效實施,此次修訂的《油污實施辦法》包括總則、保險或者其他財務保證標的及額度、保險證明及保險證書、法律責任、附則等5個部分共31條。修改了《油污實施辦法》適用范圍,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航行的載運油類物質的船舶和1000總噸以上載運非油類物質的船舶”擴大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航行的載運油類物質的船舶和1000總噸以上非載運油類物質的船舶”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水域航行的載運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的船舶”。明確規定,對于前者,應投保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保證;對于后者,應投保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保證。
新修訂的《油污實施辦法》完善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航行的三類船舶(即載運散裝持久性油類物質的船舶、載運散裝非持久性油類物質的船舶和1000總噸以上非載運油類物質的船舶)的保險或者財務保證標的,及其最低投;蛘哓攧毡WC額度。明確了在我國內河水域航行的載運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船舶的保險或者財務保證標的。同時,經比較現有相關規定及調研數據,新增了該保險或者其他財務保證的最低額度。
參考國際海事組織(IMO)發布的通函和英國海事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新增了互助性保險機構應滿足的要求,包括登記注冊、財務狀況、再保險情況、擔保承保范圍、信譽評級等方面。同時明確了出具財務保證的銀行須是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
此外,新修訂的《油污實施辦法》還明確了內河航行船舶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的承保或者出具財務保證的機構應是在我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銀行。明確了船舶應確保其保險或者其他財務保證持續有效(中國籍海域航行船舶)或真實有效(外國籍船舶和中國籍內河航行船舶)。明確了船舶投;蛘呷〉闷渌攧毡WC后,應取得保險證明或其他有效的保險單證供海事管理機構換發證書(中國籍海域航行船舶)或查驗(外國籍船舶和中國籍內河航行船舶)。
(新媒體責編:zf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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